2019-08-09 09:49:26
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石化产品交易的特点及发展趋势,为石化产品现货交易提供服务。
第二条 为规范交易中心电子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辽宁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及其它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接受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交易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交易中心先进的交易系统,为交易商提供石化产品电子交易平台以及相关服务。
第五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积极协调,但不承担解决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有关的线上线下交易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资金结算银行、指定仓储机构、指定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七条 “电子交易”是指利用网络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通讯手段进行的商品交易。
第八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中心为交易商提供的商品交易的平台。
第九条 “交易商”是指具有良好资信,经交易中心批准,在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上从事石化产品交易的企业。
第十条 “交易账户” 是指由本交易平台为交易商开设的,在本交易中心从事交易活动的网络账户。
第十一条 “挂牌交易”是指在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在可交易的商品范围内,交易商通过交易系统挂牌发出要约,参与方交易商应约,生成电子合同模版,线下完成合同签约,买卖双方必须按交易规则进行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十二条 “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交易商一方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公开竞拍的一种交易方式。现货竞价交易发起方通过交易中心竞价交易系统,将符合监管规定的商品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的对手方自主加价或减价,在规定时间内以最高买价或最低卖价成交,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电子合同模版,线下完成合同签约,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购销合同”是指交易商依照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并在线下完成签约的合同。
第十四条 “资金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负责结算交易中心交易商资金,负责交易商交易资金存管的银行。
第十五条 “所有权变更”是指交易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双方在交易中心相关规则的指导下完成石化产品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十六条 “成交价”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就某石化产品按照协商约定达成的价格,本系统的成交价指商品含税价格。
第十七条 “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数据和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第十八条 “存货凭证”是交易商的货物入库完毕后,存储仓库向该交易商开具的记载存储货物数量、质量等内容的权属凭证。“仓单”是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存货凭证,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注册成为仓单,仓单仅适用于线上交易。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十九条 交易品种是经国家、辽宁省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可以实施电子交易的石化产品品种。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需要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核交易商挂牌交易的商品。
第四章 交易时间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时间为工作日(资金支付受企业网银的影响,具体时间参见各银行),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具体的交易模式和交易品种调整交易时间。
第五章 交易商
第二十二条 交易商入市须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交易中心进行审核,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须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者获得交易中心批准,即可获得交易中心相应的交易商资格。交易商的资格申请程序以及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见《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商品交易的便捷和安全,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实行交易账号和密码管理。交易账号和密码是交易安全的保障,交易商应妥善管理。交易账号一经确定,不得更改。交易商对于自身交易账号在本交易中心的所有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将已签订的购销合同履行或终止后,如不再参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必须申请办理交易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其交易账户发生的所有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第六章 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买入或卖出的要约,生成电子合同模版,线下完成合同签约,进行石化产品的买卖。具体交易流程详见《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现货挂牌交易规则》、《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现货单向竞价交易规则》。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可采用保证金、仓单两种方式参与交易。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推出其他交易模式必须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上线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交易报价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元,价格为含税价。
交易程序:
1、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终端输入交易商账号及密码登陆。
2、成交前交易商须提供仓单或保证金作为履约保障。成交后交易商须按照《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存入充足的交易资金,以确保购销合同的履行。
3、挂牌模式下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录入的挂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发布,符合条件的交易商摘牌成交。
单项竞价模式下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发起的竞价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竞价公告,符合条件的交易商根据公告内容通过交易系统参与竞价交易,竞价交易结束时,交易完成。
4、买卖指令经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成交即生效,生成电子合同模版,线下签订纸质合同。当交易商资金余额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挂牌申请、竞价申请。
5、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成交记录,交易商应及时查询与核对,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出。
第七章 结算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的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商的交易货款、交易服务费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结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中心在资金结算银行开设一个结算专用账户,交易商须在资金结算银行开设一个资金账户,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资金划转通过资金结算银行的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与交易商资金账户间办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商划入、划出资金在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办理,具体方式按交易商、交易中心和资金结算银行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中心将及时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交易商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9:30 之前以书面或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交易中心复核,否则,视为无异议。交易中心复核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
第三十五条 交易商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商要求,为交易商提供结算服务,交易商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的结算流程要求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
第八章 交收
第三十七条 货物交收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的约定,交易双方转移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交易商应按照本办法及《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交收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交收手续。
第三十九条 买方交易商提货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加热费、吊装费、运费等均由买方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买方交易商完成提货或过户手续后,卖方交易商应确认发货完成。买方交易商如对实际发货数据有异议的,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提出异议,如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买方交易商默认收货合格。
第九章 信息发布
第四十一条 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交易中心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向交易商提供交易信息及相关的行业综合信息。
第四十二条 交易商、指定结算银行不得泄露从交易中心有关业务中获取的商业信息,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交易中心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四十四条 为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和专业网站提供软硬件服务的专业机构要遵守与交易中心签订的有关协议,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章 违反交易规则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中心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交易规则行为,须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违约情况进行处理。
1、交易商未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及其它相关款项;
2、交收商品不符合交收质量规定;
3、卖方未按相关规定开具发票;
4、规定时间内,买方交易商没有验货;
5、所有权变更不符合购销合同约定;
6、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四十七条 出现上述情况时,违反交易规则方除按购销合同及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交易中心有权对违约方采取处罚措施。
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是交易中心禁止的行为:
1、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
3、诋毁交易中心声誉,损坏交易中心财产。
4、恶意操纵市场,扰乱交易秩序。
5、其它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则、规定的交易商,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取消交易商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交易商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复议申请;在交易中心做出复议决定之前,交易商应按原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则,对在交易中心内的商品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法规及交易中心有关规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交易中心依法有序运行。
2、监督、检查交易商财务资信状况以及交易运行情况,按照“三公”原则,保护交易参与各方的利益。
3、监督指定检测机构、仓储机构、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处理情况,确保交易各环节的合规顺利。
4、调解、处理有关交易纠纷,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调查、取证,相关交易商应全力配合。
第五十四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能秉公履行职责的,交易商、结算机构等有权向交易中心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争议与调解
第五十五条 交易商之间及交易商与结算银行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
第五十六条 提请交易中心调解的当事人,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中心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规则等是本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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