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3 10:21:55
编号:
交易商入市协议书
乙方:
日期:
客户服务电话:024-87838888
交易商入市协议书
甲 方: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乙 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参与甲方主持下的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并成为甲方的交易商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接受乙方成为其交易商,按要求办理入市手续,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已通过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sypex.com.cn)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交易管理办法》)、《风险揭示书》、《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则文件;甲方已就《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则作了全面细致的解释,乙方已知悉参与甲方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乙方承诺将严格按照《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则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条 甲方免费为乙方办理交易商入市手续,并有专门工作人员免费为乙方提供入市咨询服务。
第三条 双方一致认为,《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的有关条款赋予甲方的权力是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风险之必须。乙方承诺,如乙方在交易中出现《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法律责任,并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甲方提供电子交易系统、结算服务、信息服务、交收服务、融资服务、仓储物流服务等供乙方使用,乙方应缴纳相关服务费用,具体费用标准以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五条 乙方按《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甲方申请交易商资格,并自行设置、保存和修改初始交易密码。交易商代码、交易时间、交易密码被视为乙方 “电子交易合同”的电子签名,乙方对其交易账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甲方提供的电子交易系统,乙方应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操作,专职人员的所有交易行为及交易结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所委托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资金调拨人等)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如乙方变更委托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进行修订,乙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遵照修订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如交易出现异常情况,为预防和控制交易风险,甲方有权单方面按照《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则,视情况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比例、调整交易权限、限制出入金及所有权变更、调整交易时间、对交易商持有的合同和石化产品进行处理等。
第九条 乙方保证供应商品的质量标准符国家对此类产品的相关质量标准,如乙方销售的产品无国家相关标准按双方约定标准执行,若供应商品不满足相应标准,乙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结算管理办法》和《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交收细则》的规定,进行诚信保障金、履约保证金、货款及有关费用的结算和产品交收。
第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的交易记录及其他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甲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因甲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十四条 第十二、十三条所述事件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乙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扩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买卖参考,乙方据此进行的买卖风险自担。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多种服务,乙方作为甲方的交易商,应缴纳相应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前,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具体费用标准及优惠政策等由甲方制定,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七条 乙方若办理销户终止交易资格,必须提前30个交易日进行书面申请并及时办理交易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乙方应对其交易终端发生的所有行为负有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不继续参加交易,应结清相关费用,并完成所承诺的交易、托管、及所有权变更等各项事务。
第十九条 如乙方违反《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和细则,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交易商资格。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主要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成交记录、结算数据、函件、通知、信息等,并辅助以其他书面送达方式。乙方向甲方发送函件应以书面或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但《交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当事人之间根据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按下述地址发出:
甲方: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收件人:客服部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阳近海经济区近海大街1号
邮编:110299
联系电话:024-87838888
乙方: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或者按照双方书面、传真等方式通知变更的其他地址发出。
第二十二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中心其他规则执行。《交易管理办法》、《风险揭示书》及其他规则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至下一年,并依此类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双方商定终止合作,则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二十五条 双方其他约定: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沈阳石化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____年 ____月____日 ____年 ____月____日
客服热线
024-87838888
周一至周五09:00-17:00